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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的代价

关键词松花江    吉林    污染                                          

污染:环境的代价LHF

今天的中国,随着人口增长和资源消耗之间的矛盾尖锐化,如何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古老问题亟待最新的解答。但对于“松花江水污染事件”来说,这一解答并不尽如人意。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增长一直为人所津津乐道,不能否认这一奇迹。不过巴思夏说过,好的经济学家能“见人所不能见”。这不能见的东西中,就包括环境污染的代价。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中国的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经济进一步增长和发展的制肘。而背后的原因则是因为环境的外部性问题。所谓外部性,简单而言就是经济主体的活动给其他市场参与者带来的影响。外部性分为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正的外部性,比如墙里开花墙外香。而环境污染显然属于负的外部性。解决经济活动对环境产生的负的外部性问题,可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来实现。当然最为有效的做法是通过市场机制将外部性内生化,即是说可以通过拍卖排污权等形式来有效处理污染问题,坚持“污染者付费”原则。当然这种内生化离开了有效的监管以及对市场制度的维护,显然是行不通的。

然而松花江水污染事件再一次说明了“内生化道路”步履维艰,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出于政治利益而隐瞒事故信息进一步加大了交易费用,导致在污染处理问题上信息的扭曲,更不利于污染的治理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良好的环境是一种公共物品。科斯定理的隐含推论是在交易费用为零的情况下,公共物品的提供也可以通过有效率的方式来实现,事先的产权安排并不重要。这一理论基准就意味着,在现实中,事先的产权界定是至关重要的。由于交易费用的存在,产权明晰就非常重要,相关成本和收益也有相应的承担者。因此这起由于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11月13日发生爆炸造成松花江水污染的事件,也需要落实相关责任者,追究吉化双苯厂事故安全生产责任和造成环境污染责任。

但此次事件中折射出来的更为重要的问题是对信息公开问题的认识。信息不对称,会增加交易费用。但是13日发生爆炸,此后其泄漏的有害化学物质流入了松花江,而直到9天以后,政府方面才发出消息称,该事故导致大量苯、硝基苯和其他有毒化学物质流入松花江。而人若大剂量摄入苯,可能会导致贫血和白血病等血液疾病,肝肾也会受损。此前政府对松花江污染事件保持缄默的态度,导致了众多居民的猜疑,引发了抢购,而且谣言还导致民心不安,产生了恐慌。而政府在这种情况下,才公布事件真相,显然并没有吸取从SARS到禽流感等突发性事件中得到的教训。当一场公共危机来临的时候,如果没有来自官方的可信的信息,整个社会就是失序,要调整这种失序需要耗费更多的资源,花更大的代价。

在水污染之后,当地政府并没有选择一条最有效的途径——直接向所有民众公布,而是选择通过行政命令层级下放。事故发生后,吉林省政府所通知的对象包括“直接从松花江取水的企事业单位和居民”,让他们停止取水,但这种方式明显是低效的,并且难免挂一漏万。行政通知和信息公开两者之间并不一致,不管从覆盖广度上而言,还是从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上来说,都是如此。那么当地政府为何还要采用这样一种交易费用又高解决效率有低的做法呢?此事让人费解。

如果说试图稳定当地的社会秩序,那么最好的方法就是公开所有信息,启动应急机制。因为松花江水的污染,损失已经非常巨大,首先水体污染造成沿江民众生活不便,用水成本急剧上升;其次对其他企业造成损失,据报道有29户重点工业企业被迫停产,23户减产,日减少产值近亿元,特别是旅游、会展业受到的冲击更大;再次,由于信息没有及时公开,造成了群众恐慌带来的额外成本以及与俄罗斯外交协调的费用,并且这一外交协调费用也会影响中国的政治声誉。扭曲信息可谓得不偿失。

而对于中石油而言,此次事件也充分说明了国有企业面临的尴尬境地。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并没有在中国的大型国有企业中建立,因此实现“政企分开”也只是一句没有落到实处的口号而已。如果政府真正恪守“守夜人”的位置,那么就不应该介入企业的微观活动。这样中石油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向公众通报这一消息,因为根据上市公司的市场规则,这是必要的行为。而政企不分的状况,恰恰是导致中石油作为企业却无法独立进行信息披露的重要原因。这一制度的缺陷也是显而易见的,不仅会导致信息的不对称,而且也会造成群众的损失。

这一机制不改变,松花江事件就会重演。果然话音未落,湖南就发生了化工厂水污染物超标,导致冷水江市11月25日停水12小时。要知道开放时代会面临层出不穷的各种公共危机,而一整套应急机制的建立,包括从信息公开、协调处理到损失补偿的各个环节都不能马虎。从SARS到禽流感到水污染的事件一再提醒我们,必须改变目前政府对于危机信息的处理方式,公开越早,群众的知情权越得到保障,在应对危机处理上就越能节省成本,也越能高效化解危机;同时,必须进一步深化改革,对市场主体要放开搞活,而政府必须要依法行政,加强对市场主体活动的监管也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进行,贸然使用行政手段进行微观干预,除了会干扰市场秩序之外,还可能引发其他社会成本,这对于政府和社会而言,都是巨大的损失。

【作者: 小李匪盗】【访问统计:】【2005年12月5日 星期一 12:22】【 加入博采】【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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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论人:小李匪盗   2005-12-05 12:55:15   小李匪盗的博客  

为什么一说政企不分,就不能发表了呢,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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